2020-06-09來源:本站采編
最高法出臺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jiān)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jiān)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特定情況下,最高法明確給出了支持未成年人充值無效的意見,既為解決該類糾紛在法律層面提出實際指導意見,也為線上娛樂行業(yè)的發(fā)展及時擺正“航向”。
治理未成年人網絡打賞亂象,為何會出現在涉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中?無疑,此《意見》的出臺,與疫情防控大背景相呼應。截至2020年3月,中國網絡直播用戶規(guī)模達5.6億,網絡游戲用戶規(guī)模達5.32億,而防疫期間,線上娛樂更是成為許多宅在家中未成年人的主要娛樂方式。網絡游戲下載量等數據屢創(chuàng)新高,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法律糾紛。因此,伴隨行業(yè)蓬勃發(fā)展以及防疫期間的特殊情況,出臺相關指導意見正當其時,有利于在源頭上遏制這類現象和相關民事糾紛。
應該說,糾紛的產生一定程度上源于網絡服務提供方的失察,《意見》為平臺“提了醒”。據《2019年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研究報告》顯示,中國未成年網民已達1.75億,而作為網絡服務提供方,配套的技術服務與制度支持應及時跟上,例如限制未成年人注冊、加強用戶身份驗證等舉措,既降低了自身風險,避免引發(fā)退費糾紛,又承擔了社會責任,遏制未成年人網絡消費亂象。
糾紛的產生也源于家長監(jiān)管的缺位,《意見》的出臺不代表家長可以做甩手掌柜!靶芎⒆印贝蛸p不菲,問題也出在家長身上。對于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判定其消費有效與否的前提條件是能夠證明充值行為是在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發(fā)生。未成年人也有長大的一天,培養(yǎng)良好的消費習慣是家長責任,若一味放任,家長最終還是要自己“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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